民政部对“关于加强行业协会监管的建议”的答复(摘要)
行业协会商会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商会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从改革开放初期不足1000个,发展到目前的近7万个,基本形成了覆盖国民经济各个门类、各个层次的行业协会商会体系,在为政府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行业自律、创新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历史等原因,一些行业协会商会过去由政府主办、主管,或挂靠在行政机关、部门,存在着政会不分、管办一体、治理结构不健全、自律性不强、监督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有些行业协会商会行为不规范,打着政府的旗号搞垄断、乱作为,也有的不作为、滥收费、串通涨价,加重了市场主体和企业负担,社会反应强烈。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赞同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行业协会监管的有关意见建议,并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着重采取以下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一、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
2015年6月30日,中办、国办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以下简称“《脱钩总体方案》”),明确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截至目前,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方面,民政部已对35个国家部委主管的145家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进行了核准,占第一批148家的98%,同时以脱钩联合工作组名义公布了第二批脱钩试点的144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名单,有力推动脱钩工作迈出实质性一步。在地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方面,32个应报送脱钩试点方案的省(区、市)中,共有30个地方已报送了试点方案,其中,23个地方的方案已经联合工作组批复,7个地方的方案已报联合工作组待批复。下一步,我们将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继续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外事等方面彻底分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方式,切断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利益链条,促进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自主运行、有序竞争、优化发展。
二、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近年来,在行业协商会专门法律法规滞后的情况下,民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积极加强政策创制,先后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了《脱钩总体方案》,会同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同时,指导推动地方开展行业协会立法工作。截至目前,江苏、上海、广东、云南、深圳5个地方出台了行业协会地方性法规;18个具有立法权的地方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专门文件。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加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修订进度,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专门立法工作,为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监督管理提供基本法制保障。
三、加强反垄断执法工作。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商会行为提出明确要求:“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并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反垄断法》颁布以来,国家发改委始终高度重视开展反垄断执法,主办或者指导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查办了多起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案件。比如,针对您在建议中反映的西安市多家机动车检测站统一涨价事宜,发改委从相关检测机构涨价之初就指导陕西省物价局迅速开展调查,查实陕西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西安分会组织西安、商洛、杨凌三市(区)31家机动车检测机构,自2015年11月上旬起即在微信群内讨论集体涨价事宜,并分别于11月25日、12月4日和11日三次召开会议,协商统一上调机动车检测费标准、约定涨价时间,并制定罚则,督促各检测机构必须执行统一商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为。为此,陕西省物价局于4月15日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对陕西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处以25万元罚款。今后,国家发改委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将继续推进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严厉查处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
四、开展相关专项治理活动。
根据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安排,配合财政部开展收费清理改革工作,共同研究制定《涉企收费专项清理方案(送审稿)》,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行为进展整顿和规范。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对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权力强制收费,增加市场主体和企业负担的行为进行曝光和查处。下一步,按照即将下发的《涉企收费专项清理方案》要求,再次对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强制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收取费用,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进行专门清理和规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市场秩序。
五、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
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从内部治理、人员管理、资产管理、行为规范、信用体系、信息公开、税务和收费管理、党建管理和执纪监督等方面,全方位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新型监管机制,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严格执法监察程序,依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活动,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良好秩序。健全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在实施脱钩中对职能不清、业务开展不正常、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予以注销。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1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