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雷达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雷达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中国雷达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雷达行业科技奖)奖励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国雷达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雷达行业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异议处理和授奖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雷达行业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凡参与申报、评审和授予工作的人员,都有保守商业秘密和保护申报项目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四条 雷达行业科技奖是中国雷达行业协会(以下简称雷达协会)授予单位和个人的行业荣誉,成果知识产权的转移不影响其主要完成人获得雷达行业科技奖的权利,同时,授奖证书也不作为界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 中国雷达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负责科技奖的评审,中国雷达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公室(简称奖励办)负责科技奖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科技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具体时间安排以每年协会网站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奖励等级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产品”包括整机设备以及为其配套研制的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元器件等;工艺包括科研、生产、试验,以及生产设备、工装等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包括能力建设中研制的产品开发平台、试验测试环境等。
技术发明奖的奖励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且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所称“尚未见公开报道”,是指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果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实质性创新,技术上有明显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技术指标和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果或创新科技成果成熟,并实施应用,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十一条 科技奖原则上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等级。
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一)技术发明创新程度;
(二)技术发明难易程度;
(三)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
(四)成熟性、完备性与可靠性;
(五)综合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应用情况与效果、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意义、科学技术价值。
第十三条 技术发明奖奖励等级评定标准
一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很大技术发明,在主要技术上有很大的自主创新,核心技术拥有多项发明专利;技术(含系统集成)思路独特,技术难度很大;主要技术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技术成熟、完备、可靠;取得了重大的综合效益;应用效果和应用前景十分突出,对促进中国雷达及相关电子信息工程领域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
二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较大技术发明,在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自主创新,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技术(含系统集成)思路新颖,技术难度较大;主要技术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技术成熟、完备、可靠;取得了很大的综合效益;应用效果和应用前景突出,对促进中国雷达及相关电子信息工程领域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具有很大的作用。
三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为自主创新,拥有发明专利;技术思路新颖,有一定的技术难度;主要技术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技术成熟、完备、可靠;取得了明显的综合效益;应用效果和应用前景良好,对促进中国雷达及相关电子信息工程领域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具有明显作用。
第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人应是该项技术发明方案的提出人,并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完成人,同时是相关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第十五条 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技术的发明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技术发明的完成起到了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十六条 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按照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人限额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各6人;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单位限额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各5个。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科技进步奖创新科技成果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产品研制成果,其范围包括:
(一)在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能力建设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二类:基础科研成果,其范围包括:
(一)在新思想、新概念、新原理、新技术和新材料等基础前沿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等应用基础研究与开发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三)在产品或系统的原型研发、仿真和综合集成等先期技术开发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三类:技术基础成果,其范围包括:
(一)在研究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标准化理论、方法和应用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各级计量标准和校准装置、计量测试方法和测试系统、计量基础理论和新技术等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三)在质量与可靠性设计、分析、实验验证以及质量与可靠性工程应用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环境试验与观测、检测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十八条 科技进步奖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产品研制类成果:
(一)产品研制自主创新程度;
(二)产品研制难易程度、复杂程度;
(三)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
(四)成熟性、完备性与可靠性;
(五)综合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应用情况与效果、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意义、科学技术价值。
基础科研类成果:
(一)技术自主创新程度;
(二)技术难易程度、复杂程度;
(三)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
(四)成熟性、完备性;
(五)综合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应用效果或者前景、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意义、科学技术价值。
技术基础类成果:
(一)技术、理论、方法自主创新程度;
(二)技术、理论的难易程度、复杂程度;
(三)技术指标和理论的先进程度;
(四)成熟性、完备性与可靠性;
(五)综合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应用情况与效果、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意义、科学技术价值。
或:
(一)学术理论、观点和方法自主创新程度;
(二)研究的难易程度、复杂程度;
(三)学术理论、观点和方法的先进程度;
(四)研究的全面性、系统性、成熟性和准确性;
(五)综合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理论、观点被采用情况,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意义、科学技术价值。
第十九条 科技进步奖奖励等级评定标准:
(一)产品研制类成果:
一等奖。在技术(含系统集成)上有很大自主创新,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理论上有很大深度,技术难度很大或者系统集成度很高,解决了很复杂的关键技术问题;主要技术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技术成熟、完备、可靠;取得了重大的综合效益;应用效果和应用前景十分突出,对促进中国雷达及相关电子信息工程领域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
二等奖。在技术(含系统集成)上有较大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理论上有一定深度,技术难度大或者系统集成度高,解决了复杂的关键技术问题;主要技术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技术成熟、完备、可靠;取得了很大的综合效益;应用效果和应用前景突出,对促进中国雷达及相关电子信息工程领域科技进步具有很大的作用。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理论上有一定深度,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技术成熟、完备、可靠;取得了明显的综合效益;应用效果和应用前景良好,对促进中国雷达及相关电子信息工程领域科技进步具有明显作用。
(二)基础科研类成果:
一等奖。在科学与技术(含系统集成)上有很大自主创新,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理论上有很大深度,技术难度很大或者系统集成度很高,解决了很复杂的关键技术问题;主要技术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技术成熟、完备;取得了重大的综合效益;应用效果或者前景十分突出,显著增强了中国雷达及相关电子信息工程领域的技术储备,对促进中国雷达及相关电子信息工程领域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科学技术价值很大。
二等奖。在科学与技术(含系统集成)上有较大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理论上有一定深度,技术难度大或者系统集成度高,解决了复杂的关键技术问题;主要技术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技术成熟、完备;取得了很大的综合效益;应用效果或者前景突出,对促进中国雷达及相关电子信息工程领域科技进步具有很大的作用,科学技术价值较大。
三等奖。在科学与技术上有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技术成熟、完备;取得了明显的综合效益;应用效果和应用前景良好,对促进中国雷达及相关电子信息工程领域科技进步具有明显作用,有一定的科学技术价值。
(三)技术基础类成果:
一等奖。在技术、理论上有很大自主创新,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理论上有很大深度,技术难度很大或者系统集成度很高,解决了很复杂的关键技术问题;主要技术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技术成熟、完备、可靠;取得了重大的综合效益;应用效果和应用前景十分突出,显著增强了中国雷达及相关电子信息工程领域的技术实力,对促进中国雷达及相关电子信息工程领域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科学技术价值重大。
二等奖。在技术、理论上有较大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理论上有一定深度,技术难度大或者系统集成度高,解决了复杂的关键技术问题;主要技术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技术成熟、完备、可靠;取得了很大的综合效益;应用效果和应用前景突出,对促进中国雷达及相关电子信息工程领域科技进步具有很大的作用,科学技术价值很大。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技术成熟、完备、可靠;取得了明显的综合效益;应用效果和应用前景良好,对促进中国雷达及相关电子信息工程领域科技进步具有明显作用,科学技术价值较大。
第二十条 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应是工作在科研生产一线的科技人员,并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下列人员:
(一)新理论、新概念、新方法的提出者;
(二)产品、工艺、材料等新技术的发明者;
(三)创造性方案、创新点的提出者;
(四)新产品的设计者;
(五)关键技术问题、技术难点的实际解决者;
(六)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的主要实施者。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报奖,当具备主要完成人条件的人数少于限额数时,不得将不具备主要完成人条件的其他人员列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机关人员、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合同甲方人员,一般不能作为第十七条规定的前三类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报奖。上述人员确曾作为项目组成员在某项目科研一线工作,且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中规定的主要完成人条件的,须在申报材料中附申报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如实说明其参与项目研究的时间、所做的创造性贡献,由项目负责人、本人及本人上级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原始记录材料由申报单位保存备查。
原始记录材料是指能反映本人在技术上有创造性贡献的研制(研究)文件的原始件或者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单位是在该项目研制、生产、应用、转化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完成起到了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按照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人限额为:一等奖15人、二等奖10人、三等奖5人;各等级奖的主要完成单位限额为:一等奖10个、二等奖7个、三等奖5个。
第二十四条 雷达行业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名单及排序应与技术评价证明的主要研制人员名单及排序相一致。对排序需要个别调整时,申报单位必须出具协调一致证明;对技术评价证明中主要研制人员名单以外的主要完成人,须在申报材料中附申报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创造性贡献,由项目负责人、本人及其上级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原始创造性贡献材料。
第二十五条 雷达行业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对本项目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内容应如实填写在申报书中。同一人员不得以相同的科技贡献在不同项目中作为主要完成人报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1人,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含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中国雷达行业科技委委员为主体组建,由中国雷达及相关电子信息工程领域具有卓越建树的两院院士、知名专家和企业家组成。
第二十八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项目评审;
(二)审定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过程中的争议作出裁决;
(四)对处理重大异议及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报奖项目进行初评;
(二)向评委会报告初评结果;
(三)对初评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对改进科技奖励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条 奖励办设在中国雷达行业协会秘书处,设奖励办主任1名。
第三十一条 奖励办的主要职责为:
(一)报奖项目的征集、受理;
(二)报奖项目的形式审查;
(三)获奖项目的公示、异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评委会(含专业评审委员会)议事程序和原则:
(一)评委会(含专业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时,实到人数大于应到人数2/3及以上,会议评审结果有效;
(二)科技奖实行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采取评委集体讨论、打分、投票等方法进行。
(三)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参评项目完成人以及完成单位人员为评委会(含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时,在对该项目讨论、打分、投票时应回避。
第三十三条 评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根据评审会需要并经主任委员同意,由同专业(行业)的替补委员出席会议。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经该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可聘请其他相关专家参加评审会议。
第三十四条 在科技奖的评审工作中,实行评委会(含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信誉制度和监督机制。奖励办对委员在评审工作中的公正性、客观性以及工作态度等方面做如实记录,并建立委员的履职记录档案。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三十五条 申报科技奖的渠道和要求,应当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申报项目的纸质材料应与电子文档内容一致。
第三十六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经合作单位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已获得国家级或者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协会科技奖。同一技术内容不能分别申报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
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者新突破的项目,可就其进步或者突破的部分申报技术发明奖或者科技进步奖。
系统工程总项目已获得国家科技奖,其专用子项目不得再申报协会科技奖。
第三十八条 申报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经过相应的技术评价(包括鉴定或者发明专利、验收等);用验收文件作为技术评价证明时,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整体技术获得发明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专利证书可作为技术评价证明;
以上条件如不满足,可在申报前委托中国雷达行业协会组织成果鉴定。
(三)经过使用实践,并证明其技术性能稳定、可靠;
(四)不存在成果权属、技术内容、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系统工程的子项目在申报技术发明奖时,还应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基础科研类成果项目在申报技术发明奖时,还应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申报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申报书,并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一)技术评价证明;
(二)应用证明(原件);
(三)发明专利证书和权利要求书;
(四)知识产权状况报告(原件);
(五)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协调一致证明(原件);
(六)系统工程的子项目单独报奖证明(原件);
(七)主要完成人证明(指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作为主要完成人的证明,需提供原件);
(八)其他必要的证明。
第四十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过相应的技术评价(鉴定、或验收、或标准审查)。用验收文件和标准审查书作为技术评价证明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验收、标准审查等文件中对技术创新点及技术水平进行了评价,并起到了与成果鉴定等同的作用;
2.包括了主要完成单位名单、主要完成人员名单、审查专家组名单;
3.完成单位人员未参加审查专家组。特殊情况下,可以有不超过1/4的完成单位人员(非项目组成员)参加审查专家组,但主要完成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审查专家组组长或者副组长;
4.以上条件如不满足,可在申报前委托中国雷达行业协会组织成果鉴定。
(二)经过使用实践(基础科研成果,以及一次性应用产品的成果除外),并证明其技术性能稳定、可靠。
基础科研类成果的项目须完成任务书要求并通过验收。
其他工程项目须在完成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经使用实践。
(三)不存在成果权属、技术内容、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四)具有应用前景。
第四十一条 系统工程总项目报奖时,以涵盖工程的各组成部分(含分系统、设备,部组件、零配件和元器件)的科技进步点。系统工程总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得作为其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四十二条 系统工程类成果的子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单独报奖:
(一)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总项目责任单位作为独立项目下达任务或者签订合同,并具有明确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单独组织技术评价(单独组织鉴定或者验收等);
(三)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和相对的独立性;
(四)其创新点不与其他子项目创新点重复;
(五)主要完成人不与总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重复;
(六)已征得总项目责任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证明中应包括该子项目的创新点不与其他子项目重复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基础科研类成果项目报奖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按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的要求完成任务,并取得最终成果。已完成部分任务或者仅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不能申报奖励。
(二)具有使用单位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或者任务下达单位出具的应用前景证明。对已经应用的成果,由使用单位出具应用证明;自研自用的成果,由本单位出具应用证明,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对未应用的成果,由任务下达单位或者拟应用单位出具应用前景证明,也可由本单位出具应用前景证明,任务下达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第四十四条 标准类成果项目,在标准实施以后方可申报。
第四十五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申报书,并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一)技术评价证明;
(二)应用证明(原件);
(三)知识产权状况报告(原件),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权利要求书、软件登记证书等;
(四)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协调一致证明(原件);
(五)系统工程的子项目单独报奖证明(原件);
(六)主要完成人证明(指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作为主要完成人的证明,需提供原件);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
第五章 评审及授予
第四十六条 申报雷达行业科技奖的项目,由奖励办组织形式审查后,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提交评委会进行评审;对在形式审查中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要求申报单位限期修改补正;
对申报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以及未在规定期限按要求修改补正申报材料的项目,取消其当年度评奖资格。
第四十七条 如有需要,评委会先按申报项目类别由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先期初评,形成初评结果,再由评委会最终评审。
第四十八条 奖励办将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征求异议。
第四十九条 经过异议处理程序后,对无异议和异议已处理完毕的项目,报中国雷达行业协会备案、授奖。授奖前应征得拟授奖对象取得同意。
第五十条 科技奖授奖形式:向获奖单位和获奖者个人颁发获奖证书。
第五十一条 中国雷达行业协会备案、授奖后,奖励办应将获奖项目的申报材料(含电子文档)进行整理、归档。未获奖项目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予退回,保存一年后,由奖励办统一销毁。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五十一条 按《奖励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国雷达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2日起实施。2021年8月1号发布的《中国雷达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